1、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提醒事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此项优惠。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件,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政策内容】
企业(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提醒事项】
企业申请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的,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①《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②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上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此项优惠。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件,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
【政策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政策内容】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事项】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4、问: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现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
【政策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政策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醒事项】
一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二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5、问: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
【政策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内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事项】
一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二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三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6、问: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现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
【政策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提醒事项】
一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二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
7、问:如何办理上述税收优惠手续呢?
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平台申请办理。
服务电话:12366